2025年5月27日晚,“和山法学”名家讲坛第五十七期暨“二十五周年院庆”专题第三讲在浙江工业大学朝晖校区子良楼会议厅顺利举办。本次讲座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李晓明主讲,主题为“从行政刑法谈我国刑法理念的变革”。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兆松主持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李晓明教授以我国刑法修正案的修法脉络和制度变迁作为切入点,结合劳动教养制度废止等实践案例,指出正是我国立法和司法中暴露出的问题推进了行政刑法的研究和传统刑法的变革。他强调,行政刑法是衔接行政法与刑法的桥梁,解决的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问题,并围绕行政刑法的性质归属、价值定位及研究范围展开系统阐述。
行政刑法的前身是警察刑法,最早出现在德国。德国刑法学家郭特希密特(J.Goldschmidt)在深入研究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的区别后,于1902年首次出版了《行政刑法》(Verwaltungsstrafrecht)。在德国,行政刑法属于行政法性质,由行政法院管理相关案件的诉讼。受德国影响,以美浓部达吉在1939年出版的《行政刑法概论》为先声,日本学界也展开了对行政刑法的研究,与德国不同的是,日本行政刑法的研究对象系附属刑法。行政刑法传入我国后,经历了两个阶段的发展,当下正处于相对成熟的第三阶段,研究由刑法之内转向刑法之外。在我国,行政刑法属于刑法的范畴,因为我国刑法规定了大量的行政犯。
李晓明教授指出,行政刑法在我国的定位是出入罪的过渡平台,专门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行政刑法规范、行政法规范与刑法规范三者通过不断地调整与置换,形成了一个“出罪”“入罪”的中间过渡地带和动态完成过程。
李晓明教授进一步提出,包括犯罪观、刑罚观、立法观及司法观在内的刑法观应当变革。在刑法观上,主客观相统一是国际共识,但各国存在分野,我国也有相关争论,行政刑法视野下的刑法观以及现存的一系列问题则需要从自然犯与法定犯(行政犯)的区分展开解释。犯罪观中,李晓明教授通过探讨罪的本质与合理内核,进一步指出自然犯与行政犯在侵犯对象上的本质差异,即自然犯侵害的“法益”,是人类伦理的基本道德,而行政犯侵害的“秩序”则是违法性中的“主观认识”的考量。刑罚观涉及自由刑、罚金与资格刑差异。立法观考量刑法典与单行刑法划分,司法观则权衡以惩罚还是保障人权为主,这些观念变革对刑法发展意义重大。
讲座的最后,李晓明教授与在场师生进行了热烈的互动,就行政刑法中的理论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主持人张兆松老师总结指出,李晓明教授的分享既有深厚的理论高度,又紧密贴合中国法治实践,为大家理解行政刑法的发展脉络提供了清晰且全面的框架,向在场师生和参与讲座的实务工作者充分展现了行政刑法的魅力。
(文字撰写:赵文雯)
(图片拍摄:蒋廷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