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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兆松教授参加“深化诉前会议制度论证会”
发布日期:2016-04-22 浏览次数:

        2016年4月8日,浙江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深化诉前会议制度论证会”,我院张兆松教授应邀参加了论证会。

        诉前会议制度是指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人员主持,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侦查人员等人员参加,对案件定性、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证据的收集、采信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以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提升公诉出庭效果的工作机制。慈溪市检察院是全国最早探索试行诉前会议的检察机关。

        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慈溪市检察院就尝试建立“诉前会议制度”。2013年10月11日,慈溪市检察院会同慈溪市公安局、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慈溪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刑事案件诉前会议实施办法(试行)》(慈检发[2013]11号)。《办法》共六章32条,较为系统地规定了诉前会议的主要目标、诉前会议的范围和内容、诉前会议的效力、诉前会议的监督等内容。

        在论证会上,张兆松教授认为,诉前会议制度的价值和意义,表现在:1.有助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2.有助于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实现控辩平等;3.有利于强化侦查监督,使检察机关成为诉前程序的主角;4.有利于激活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和解、不起诉等相关制度;5.有利于实现检察机关办案方式由行政化向诉讼化方向转化。张教授同时建议:1.要加大对诉前会议制度的理论研究,夯实制度的理论基础;2.认真总结探索经验,力争做到一案一总结;3.不断完善诉前会议制度;4.充分借鉴域外相关经验;5.紧密结合当前的司法改革开展探索工作。

        宁波市检察院及公安、律师及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的相关专家参加了论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