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吴海玲同学院内通报批评的决定
作者:法学院
发布日期:2025-04-21
浏览次数:
吴海玲,女,200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丽水人,法学院2023级知识产权(二学位)专业学生,学号为322023205047,宿舍号为梦7#707。
在本学期宿舍常规检查中,该生被多次查出在寝室存放电锅类违章电器,违反《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为严肃校纪校规,教育其本人,根据《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规定,现决定给予该同学院内通报批评处理。具体通报情况如下:
学号 | 姓名 | 班级 | 宿舍号 | 违纪行为 |
322023205047 | 吴海玲 | 2023知识产权(二学位)01 | 梦7#707 | 存放电锅类违章电器 |
特此通报!
望全体同学引以为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认真遵守《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杜绝使用违章电器及其他违纪行为,共同维护宿舍安全。
法学院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