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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吴海玲同学院内通报批评的决定
作者:法学院 发布日期:2025-04-21 浏览次数:

吴海玲,女,200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丽水人,法学院2023级知识产权(二学位)专业学生,学号为322023205047,宿舍号为梦7#707。

在本学期宿舍常规检查该生被多次查出在寝室存放电锅类违章电器,违反《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为严肃校纪校规,教育其本人,根据《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规定,现决定给予该同学院内通报批评处理。具体通报情况如下:


学号

姓名

班级

宿舍号

违纪行为

322023205047

吴海玲

2023知识产权(二学位)01

梦7#707

存放电锅类违章电器


特此通报!

望全体同学引以为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认真遵守《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杜绝使用违章电器及其他违纪行为,共同维护宿舍安全。

 

 

法学院

2025年4月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