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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标准
作者:法学院 发布日期:2022-02-25 浏览次数: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办法》(浙工大研〔2021〕21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计划招收硕士研究生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师德师风高尚,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等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为人师表,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二)计划招收硕士研究生的人员应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应具有协助培养研究生的经历。

(三)计划招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人员,还应具备相应行业产业一年及以上工作经验或主持行业产业课题研究、项目研发的经历或具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四)计划招收研究生的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相关的导师培训;

(五)计划招收研究生的人员原则上应在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或合同终止日期前,可以完整指导一届硕士研究生。学校“健行特聘教授”等人员确因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申请延长招生资格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及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定;

(六)能够为研究生提供充足的研究经费,并按时发放基本助研津贴(津贴发放标准按照《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助研津贴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学术成果要求

第三条 计划招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人员,除符合第二条基本要求外,承担科研项目和取得学术成果,具体要求如下(两方面条件需同时满足):

(一)科研项目:近五年主持在研Ⅵ类及以上项目1项,且主持项目年均到校经费1万元;或主持项目年均到校经费5万元。

(二)学术成果:近五年学术成果不少于4项(以下各项可以叠加计算),其中A类期刊论文至少1篇。学术成果要求如下:

1.论文:发表A类期刊论文,或B类、CSSCI期刊论文;

2.批示: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政策咨询报告被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纳,或得到省部级及以上主要领导肯定批示;

3.专著:在中央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包括译著、编著)或主编研究生教材;

4.获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排名前五)或研究生教学成果奖(排名前三);

第四条 计划招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人员,除符合第二章基本要求外,承担科研项目和取得学术成果,具体要求如下(两方面条件需同时满足):

(一)科研项目:近五年主持项目年均到校经费1万元。

(二)近五年学术成果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论文:发表A类期刊论文1篇或B类、CSSCI期刊论文2篇;

2.批示: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政策咨询报告被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纳,或得到省部级及以上主要领导肯定批示;

3.专著:出版学术专著或主编研究生教材;

4.获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排名前五)或研究生教学成果奖(排名前三);

第五条 学校“健行特聘教授”A型和B型岗位人才类和项目类人员,在聘期内可招收硕士研究生。

第六条 学校新引进的D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朝晖特聘岗位”聘任人员,在聘期前2年可招收硕士研究生。

 

第三章  其    他

第七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至少暂停下一年度招生资格:

1.本人或指导的研究生在就读期间发生学术失范行为;

2.出现严重及以上教学事故;

3.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4.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二年内累计两人次送审不合格;

5.未按规定发放研究生的基本助研津贴;

6.违反导师管理、学位论文质量等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等。

第八条 招生资格认定工作研究生院每年组织一次,由本人向学位点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位点所在学院组织实施招生资格审定工作,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导师招生资格审定,审定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九条 跨一级学位点(专业学位)申报招生资格的,按相应的学位点招生要求进行申请。

第十条 拟转入其他二级学科申报招生资格的,需向该二级学科提出申请,并获得该二级学科负责人和学院分管研究生领导的同意。

第十一条 对审定过程或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间提出,应以书面形式向公示学院或学位办公室具名提出异议申请。学院或学位办公室收到异议申请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项目认定参考学校科技项目认定办法和人文社科科研项目认定办法。“在研”项目是指各类纵横向项目在合同执行期内,且横向项目为近3年内立项(科研项目到款200万及以上、人文社科科研项目到款100万及以上为近5年立项)。“省部级及以上奖项”包含可以推荐参评国家奖的部门或协会设立的奖项。涉及的成果除特殊说明外,均是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健行特聘教授”参考《浙江工业大学“健行特聘教授岗位”制度试行办法》。本规定中的A、B类期刊是指我校公布的《国内A、B类期刊名录》,发表的期刊论文不包含增刊、会议论文。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法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