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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涛检察官“公诉工作与公诉出庭业务”讲座举行
作者:汪勇 施璎珊 发布日期:2021-09-30 浏览次数:

9月28日晚,以“检察机关公诉工作与出庭公诉业务”为主题的讲座在法学楼B108模拟法庭举行,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桑涛检察官应邀担任主讲,法学院师生近二百人参加。实习指导老师汪勇、孙科峰组织并主持了本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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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桑涛检察官现任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一检察部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他从事公诉工作31年,办理各类案件3000余件,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首届全国优秀公诉人,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浙江省检察理论研究专家,第四届“杭州工匠”,曾被聘任为高检院理论研究所兼职研究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教育讲师团成员,出版个人专著《公诉语言学》《公诉技能传习录》等八部。

桑涛检察官介绍了检察机关的职能。检察机关是宪法所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包括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公益诉讼监督等。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全方位的,其中,刑事诉讼监督是最其重要的职能。

在介绍公诉概念前,桑涛检察官分析了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区别,并指明刑事诉讼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的重要性。他以“杭州余杭快递诽谤案”为引,指明该案开启了自诉转公诉的先河,该案蕴含了网络时代诽谤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名誉权,也侵害了广大群众的安全感。因此该案最终以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既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桑涛检察官以死刑执行中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为例,说明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不同阶段皆有其作用和意义。他认为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指控犯罪,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到执行都需要进行全流程的监督。他从生动的案例出发,认为检察机关既是犯罪的追诉者,又是无辜人员的保护者,同时也是法治理念的引领者。他讲到一起过失致人死亡被起诉的案件,在最终获得鉴定意见、物证和证人等新证据之后,还原了客观的事实,最终改变定性为故意杀人罪,维护了法律的正义。

桑涛检察官提到,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启动二审抗诉、再审抗诉等都是检察机关公诉工作的重要内容,他对不同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的工作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在认定管辖、确定证据三性方面都发挥重要作用,他介绍了云南杜培武案件、湖北佘祥林案件、河南赵作海案件和浙江铁笼沉尸案等,从正反两方面强调了证据审查的重要性。此外,检察机关如果发现侦查机关存在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在提起公诉阶段,检察机关应当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时制作起诉书提起公诉;如果存在不起诉的情形,应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及时终结刑事诉讼。

在提问环节,桑涛检察官回答了听众的提问。在回答“法科生如何培养口头表达能力”的问题时,他认为,诉讼中的口头表达能力有成熟的训练路径:先学会认真撰写发言稿,熟悉各种文书的写作方法,拟写答辩提纲。公诉人应充分考虑辩护人可能会提出的辩护意见而提前准备。在实际的庭审中,要善于提纲挈领有针对性地发表意见。对于平常的口才训练,可以从朗诵开始,通过多参加演讲和论辩赛等方式提升自己的口头表达能力。

在回答“不同的学历在进入检察院后谁更具有优势”的问题时,桑涛检察官认为,要明确自己的职业目标,树立责任感。通过具体的工作不断提升文字表达水平。学历只是进入行业的敲门砖,但在进入职场之后,都要从头开始。今后能成为什么样的人,都需要自己的努力,大门会向所有努力的人敞开的。

在回答“监察委员会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以及案件移送的衔接机制”的问题时,桑涛检察官认为,首先,监察委不是侦查机关,其与检察机关适用不同的法律依据,监察活动受《监察法》制约。其次,监察委退回的案件属于退回补充调查,而不是退回补充侦查,是党内对公职人员的约束。案件到了检察机关以后,律师可以参与辩护活动,对逮捕的强制措施,也一样由检察机关决定。最后,监察委体现党的监督以及对职务违法和犯罪行为进行监督、调查、处置,检察机关主要是对诉讼活动进行的法律监督,两个机关之间在案件移送以及配合衔接会逐步完善。

桑涛检察官在此次讲座中以实务中的典型案例为导引,对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不同阶段的公诉职能以及业务技巧进行了深入的阐述,令学生们倍受启发、受益匪浅。汪勇老师在总结中说,桑涛检察官给大家介绍了刑事公诉实务的流程和技巧。他十分熟悉法学理论、法律规范和典型案例,一体贯通。作为一名优秀的公诉人,他身上所展现出来的强烈的责任感以及娴熟的写作能力和雄辩的口才,也是同学们努力学习的方向。

本次讲座是2018级毕业实习刑事实训班实务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同学们深入了解检察机关公诉业务的开展提供了丰富的案例和直接的指导,有利于同学们后期的实习工作,对未来的职业选择和准备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撰稿:施璎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