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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本科课程教学安排管理办法
作者:教学教务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06-13 浏览次数:

一、总  则

第一条 课程教学安排是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和教学运行管理的重要环节。为在课程安排中体现人才培养规律、优化教学资源配置,维持教学秩序,结合我校当前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本科培养计划表和全校性选修课中的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所有课程的安排必须按照本科培养计划的要求严格执行。

二、 课程安排

第三条 课程教学安排应符合教学规律,有利于学生科学、合理、均衡分担学业,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有利于教学资源的充分合理使用。

第四条 课程一般安排在周一至周五,全校性的通识选修课一般安排在教务处统一的规定时间。辅修专业课程、单独开班的重学课程等可排在周六或周日。

第五条 在教室资源充裕的情况下,一般每天排课时间为上午(1-5节)、下午(6-9节)、晚上(10-12节)。上午第5节和下午第8、9节除实验、体育等课程外,一般不予排课。

第六条 除个别实验类、实践类、设计类、艺术类课程,须连续时间排课外,其他课程一般按2节或3节安排;周学时大于或等于4学时的理论课程,必须隔天安排;上午第1-2节不安排体育课。

第七条 教师的个人要求应服从学校的整体课程安排,服从教学需要,任课教师不得自行指定上课时间、地点。课表排定后,教师不能因为个人、科研或兼职工作等原因要求教务处调整课表。外聘教师确有特殊原因、女教师在孕期或哺乳期、个别教师因病等特殊情况对排课时间有具体要求的,须填写《浙江工业大学特殊情况排课申请表》经学院教学副院长(签字)审查和教务处批准后,在保证课表合理性的前提下,可予以适当照顾。

第八条 如需更换主讲教师,要充分考虑接替教师的资格和授课水平。原则上应由同级职称或上一级职称的教师替代。除突发情况外,申请主讲教师变更截止到每学期开学初的第二周。

三、 课程变动

第九条  课表一旦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学生选课后,如教室容量不足或紧张,任课教师与教务处联系,教务处根据教室资源情况予以调整并由任课教师通知学生变更情况。

第十条 教师因故需要调课的,必须履行调课手续并经审批通过后方可生效。调课采取总量控制、适度放权的原则。各开课学院每学期调课次数原则上控制在学院开课教学班总数的10%以内,每个教学班调课最多不得超过2次。每学期开学第一周无不可抵抗原因一般不予调课。调课情况作为年终学院教学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调课:

1)教师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上课者(需提供病历证明);

2)任课教师因公参加重要会议(需附会议通知);

3)临时发生特殊情况必须调课者。

不允许教师因科研、对外服务、社会兼职而调课。

第十二条 教师调课一般须提前三天办理。教师填写《浙江工业大学调课申请表》交学院审批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教师在《调课申请表》上需明确补课的时间,联系教务处安排补课教室,将相关变更情况通知上课学生(特殊情况下由学院代办)。

十三 任课教师因突发重大疾病、交通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上课,应在第一时间向开课学院电话报告,再由开课学院把处理意见电话告知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教务科。事后,任课教师凭相关书面材料(如病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按上述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要求及时补办调课手续。

第十四条 遇全校性活动必须停、调课时,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落实, 须补课的教师在确定上课时间的前提下自行与教务处联系上课地点。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调课、停课,或调课后未按规定补课的一经查实,按《浙江工业大学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四、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日起执行,原《浙江工业大学课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