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快构建卓越研究生教育体系,保证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家相关文件,在《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性成果要求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申请学位的创新性成果,应由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以学位论文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等形式完整呈现。学位论文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是进行学位评定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位论文可用于申请硕士学术学位、硕士专业学位,规定的实践成果可用于申请硕士专业学位。
第四条 研究生可以以学术期刊论文、学术会议论文、专著、奖项、研究报告等多种形式(以下统称学术成果)呈现相关创新性成果。学术成果可以作为评价学位论文水平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水平的重要参考。
第五条 研究生用于申请硕士学位的创新性成果,应当在相应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先进性。
第六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学位论文评审通过,创新性成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学位:
1.学位论文首次评审专家评阅意见均为“A(同意答辩)”,且评阅成绩为90分及以上的份数不少于总份数的三分之二(需送审前申请);
2.发表(含录用)学院认定的I类期刊论文1篇(前四,导师为第一完成人);
3.撰写的研究报告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领导批示(前三,导师为第一完成人);
4.发表(含录用)学院认定的III类及以上期刊论文1篇;
5.出版专著、译著1部(前三,导师为第一完成人);
6.学术论文由研究生本人作为主讲人在国际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做交流报告或学术论文被编入会议论文集;
7.公开发表(含录用)一篇学术论文,且学位论文首次评审专家评阅意见均为“A(同意答辩)”;
8.学术论文在省级及以上法律征文类比赛中获奖或在国际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上获奖;
按以上第4-8项条件之一申请学位的研究生,须参加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的公开答辩,其中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为当然委员。
第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学位论文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评审通过,创新性成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学位:
1.学位论文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首次评审专家评阅意见均为“A(同意答辩)”,且评阅成绩为90分及以上的份数不少于总份数的三分之二(需送审前申请);
2.发表(含录用)论文1篇;
3.撰写的研究报告获得厅级及以上领导批示(前三,导师为第一完成人);
4.学术论文由研究生本人作为主讲人在国际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做交流报告或学术论文被编入会议论文集;
5.出版法律类相关著作(前三,导师为第一完成人);
6.学术论文在省级及以上法律征文类比赛中获奖或在国际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上获奖;
7.撰写的教学案例入选国家级教学案例库(前三,导师为第一完成人)。
第八条 以上用于申请学位的创新性成果均为在攻读学位期间获得且以浙江工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除特殊说明外,研究生须是第一完成人(或第二完成人,导师为第一完成人),且内容与学位论文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紧密相关。
第九条 研究生申请学位时提交的创新性成果若不是正式发表,需要签学院、导师、研究生三方协议,若存在正式发表与三方协议不相符的情况,情节严重的要撤销学位。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未尽事宜由法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
法学院学位申请的学术期刊目录分类
序号 | 刊物名 |
I类期刊 | 浙江工业大学发布的《国内A、B类学术期刊目录》中的权威期刊 |
II类期刊 | 浙江工业大学发布的《国内A、B类学术期刊目录》中的A、B类期刊 |
III类期刊 | 除I、II类类期刊以外的南大核心、南大核心集刊、北大核心期刊 |
注:各期刊以研究生入学(或注册)当年公布的收录期刊目录或学校执行的期刊目录为准,学习期间如遇目录调整,被调入和调出的期刊均为有效。
附件3: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性成果要求规定.docx
附件4:浙江工业大学国内A、B类学术期刊目录(2023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