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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校合作课程“检察理论与实务”第二讲--《习近平法治思想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作者:fxytw 发布日期:2022-09-15 浏览次数:

        915日上午,浙江工业大学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校合作课程“检察理论与实务”第二讲在法B207教室开讲。本次课程的主题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徐静主讲,法学院杨杰辉老师、吴习彧老师参与授课,法学院2022级全体研究生聆听授课。                      

徐静检察官从内涵与意义、“从宽”的把握、律师实质性作用的发挥、量刑建议四个方面做了讲解。

关于内涵与意义,徐静检察官首先为我们介绍了2014年以来的司法改革脉络,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求,然后从犯罪治理理念、诉讼结构、犯罪结构的转变等方面介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历史背景。徐静检察官强调,认罪认罚从宽仍然要在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框架内进行,在证据裁判标准上坚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控辩协商内容上仅能就具体量刑协商,不涉及罪名和罪数的协商。

徐静检察官还重点讲解了实践中的两种争议问题:被动型认罪问题和真诚悔罪的判断问题,并结合《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分析了实务中的处理办法。

关于“从宽”的把握,徐静检察官首先从罪行性质轻重、社会危害性程度、认罪时间节点、退赃矛盾化解、坦白悔罪态度等方面,对阶梯化量刑幅度需要考虑的因素以及在不同阶段适用不同的从宽幅度等问题做了讲解。随后以杭州地区的改革经验为例,介绍了认罪时间和在押表现对“从宽”的影响。最后以指导案例“林某彬等人组织、领导、参见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为例,介绍了检察官进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促进教育转化、量刑建议精细化、提升庭审效果、追赃挽损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关于律师实质性作用的发挥,徐静检察官以浙江的探索为例,从“探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明确值班律师享有阅卷权、会见权等权利”“探索值班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的衔接,鼓励值班律师提前介入”“规定检察机关不得不得绕开辩护律师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逐渐建立起认罪认罚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等方面,对如何发挥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实质作用,保障控辩协商平等充分,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做了细致讲解。

关于量刑建议,徐静检察官对“实务中量刑建议计算的方法和步骤”“检察院什么时候应该提出确定量刑建议什么时候可以提出幅度量刑建议”“法院什么时候应当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什么时候可以不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等问题,通过丰富的案例做了深入讲解。

讲授结束后的互动环节,徐静检察官分享了自己的读书和工作经历,鼓励在场研究生加强理论知识学习,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相信自己,勇于尝试。

本次课程历时两个小时,既有理论,又有实务,在场师生均受益匪浅。本次课程在师生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