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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山快讯|英国伦敦罗汉普顿大学张道宁博士讲座成功举办
作者:法学院 发布日期:2026-04-14 浏览次数:156

2026410日下午,“和山法学”青年讲座第十二期于浙江工业大学朝晖校区邵科馆圆廊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英国伦敦罗汉普顿大学张道宁博士担任主讲,主题为“股东代表诉讼在履行董事ESG气候信息披露相关义务中的作用——中国可从英国公司法中获得的启示”,由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翁怡老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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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始,张道宁博士以股东代表诉讼在履行董事ESG气候信息披露义务中的作用为核心议题,结合全球气候治理法治化趋势、英美司法实践与中国立法现状,展开深度学术剖析,系统揭示了气候风险如何从环境议题转化为公司法人治理与董事问责的核心命题。

张道宁博士在核心演讲中指出,气候变化已从公共法、环境法议题,通过长期利益—风险管理—信息披露路径全面进入公司法领域。他系统对比英国《公司法》第172条“促进公司成功义务”、第174条“合理谨慎勤勉义务”,剖析ClientEarth诉壳牌案、美国Caremark诉讼的司法逻辑,结合中国2023年《公司法》、证监会2025年信息披露新规,指出当前董事气候问责面临规范模糊、诉讼动力不足、损失认定困难等现实挑战,并提出以股东代表诉讼与披露制度协同强化问责的完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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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题分享后,各位老师们展开深度评议与自由研讨,现场观点交锋、学理碰撞,将气候治理与公司治理融合议题推向纵深。

宓明君老师结合实务经验直指核心问题:股东代表诉讼在ESG气候信息披露场景下作用有限。实践中激励严重不足——股东胜诉利益归公司,败诉需自担费用;气候等可持续信息若与公司财务无直接关联,便难以构成股东利益损失,气候相关损失多为长期、潜在损失,难以量化举证。他同时指出,英国法院驳回ClientEarth诉壳牌案,正是防止以环保宗旨滥用派生诉讼,符合衡平法“谨慎适用”的本质。

华忆昕老师从公司目的与比较法路径展开评议。她认为,从股东代表诉讼视角研究ESG董事责任具有创新性,但股东ESG诉讼动力不足是根本难题。气候责任落地需明确公司目的、厘清董事义务对象、平衡利益冲突,最终仍需在商业判断规则框架内引导董事主动承担气候责任。 

付彦淇老师从人权法与公共治理视角提出,ESG气候披露是企业应承担的社会义务,契合碳中和国家战略。他结合实务观察指出,大公司、环境敏感型行业(能源、农产品、橡胶等)推进ESG披露动力更强,中小公司与非环境相关企业动力普遍不足,多为被动合规。

现场师生围绕“董事主观判断与客观标准平衡”、“可持续信息是否必须以财务关联为前提”、“如何提升股东诉讼动力”等问题展开热烈交流。张道宁博士表示,将气候责任嵌入董事勤勉义务、优化股东代表诉讼审查机制、建立滥诉筛查制度,是未来中国公司法适配“双碳”战略的关键方向。

本次讲座贯通中英公司法实践,直面责任定性、诉讼动力、损失认定、制度选择四大核心争议,在学术评议与思想碰撞中厘清了股东代表诉讼在ESG气候披露中的边界与功能。整场讲座逻辑严谨、内容夯实,讲座最后,师生们以热烈的掌声向张道明博士的分享表示诚挚感谢,本次讲座圆满结束。